略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途径
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张之涛
宗教既是一种意识形态,又是一种社会实体。宗教与社会的关系状况(主要是宗教与社会相适应的情况),历来都是社会和谐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做好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既是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系统工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
那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途径是什么哪?
一、坚持“引导”目标和方向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是宗教工作的目标,也是衡量宗教工作的标准。要对照这个标准,瞄准这个目标去努力,朝着这个方向前进。
一是宗教具有“长期性”的特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宗教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自然的过程。正是因为宗教具有“长期性”的特点,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一步步地接近“相适应”的目标,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是我们必须坚持的方向。二是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在社会结构中属于思想上层建筑的范围。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状况的一般规律,对宗教来说也不例外。因而,宗教要想在社会主义中存在和发展,就必须走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道路,而不是社会主义适应宗教。这好比,宗教是条船,社会主义是河,任何时候不能河适应船一样。三是在我国宗教信仰者与非宗教信仰者之间、不同宗教的信仰者之间,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是主要的。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能够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政治基础。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社会各实体之间的和谐,将成为新世纪阶段普遍的价值观。这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社会条件。 “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是较高的目标,实现本目标更多取决于“积极引导”,既要解决宗教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活动问题,又要进而解决宗教界人士在深层次上“相适应”的问题,应看到,后者的困难更大些,但都是我们坚持“引导”方向,就必须下决心通过长期攻坚克难要解决的问题。
二、严格把握“引导”重点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必须把全面、正确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执行独立自主办教会的方针,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作为重点。
一是必须坚持求同存异、相互尊重、团结合作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方针。首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利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三大文明”建设服务。其次,宗教作为意识形态,要求做宗教界人士的工作时,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靠思想上的沟通,靠多帮助宗教界解决宗教实际问题,奠定引导的思想基础。
二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首先,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徒群众是以“场所”为重要载体表达自己信仰、情感的,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也就管好了宗教界人士及其宗教活动。其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的政策,是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使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之间,以及不同宗教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更加协调,是在建设法制化国家的进程中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构建宗教与社会和谐关系的重要途径。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首先,党和政府要把握方向,因势利导,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其次,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面向未来,培养年轻一代宗教教职人员,并注重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等。
三、探究“引导”方法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长期任务,而不是突击任务,解决“相适应”的问题,“引导”而不能靠“强制”,要使“相适应”成为觉悟基础上的自觉行为。因此,探究方法就成为我们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是注重正面教育。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最重要的是政治上的相适应,要通过“引导”使宗教界人士真正做到“四个维护”,即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正确处理爱国与爱教、法规与教规的关系。要建立经常性的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以积极主动的姿态,结合宗教界人士不同时期,不同的思想实际,超前地、反复地、耐心地进行正面教育,普遍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花大气力营造一种氛围,引导宗教不断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是注重宗教界人士自我引导。特别要重视帮助宗教界人士树立“我要适应”的意识,从“被动适应”转向“主动适应”。有了内容的需求,相适的目标才容易达到。要重视发挥宗教团体、教会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作用,推动宗教团体积极相适应的教育活动,让宗教界上层人士围绕“相适应”谈观点、提要求,以上带下,以教引教。同时,还应注重培养,宣传宗教人士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典型,通过典型引路,树立杆子,启示广大教职人员、信徒群众适应社会主义社会。
三是注重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非要求改变其宗教信仰,而是要求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统战、民宗部门应紧紧依靠各宗教团体,认认真真做两件事,使“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效果看得见、摸得着。首先,梳理各宗教教义、教规中有积极意义的内容,对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进行研究,组织人员编写讲经、传道教材等。其次,评选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先进宗教团体、教会和教职人员、信徒群众先进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同时,还应立足基层、着力打基础,认真加强管理,努力建设好三支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宗教团体骨干队伍,教职人员队伍),坚持不懈地为实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目标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