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小微企业,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之一。应力争在“十二五”规划乃至“十三五”规划期间,使我国经济结构中的大、中、小、微各类企业比例基本协调、分布较为合理、发展态势趋于健康,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一、科学认定划型标准
    逐步完善认定内涵。2011年6月,国家工信部联合其他四部委发布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主要涉及企业营业收入、用工人数和资产规模等指标。鉴于实践经验相关部门对小微企业认定内涵表述不尽一致,税务部门称“小型微利企业”,统计部门称“规模以下企业”等。而且,上述指标内容通常是在企业完成设立登记并开展经营活动后才能较完整产生,企业在设立登记时一般不能准确提供上述指标数据,工商机关因而不能准确判断服务对象是否属于小微企业,使“免除注册登记费”之类的优惠政策不能顺利得到执行。因此,建议以注册资本为“补充标准”划定小微企业;同时,建议取消“个体私营工商户”称谓,其登记时统一划归“小微企业”统计范畴。
    提高接受国家政策扶持的实际程度。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9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和4条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并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调研表明,鉴于对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内涵认知程度不一,目前实际接受国家相关政策扶持的小微企业不到20%。尤其是对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给予200-1200元培训补贴;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严格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企业贷款不得与其存款挂钩;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等措施,实际知晓的小微企业仅为50%左右。因此,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继续采取务实措施加大对国家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政府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执行政策,简化办理手续,切实把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建立小微企业专门统计制度。应在科学认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前提下,明确小微企业统计职能部门。
二、将减税降负落到实处
    继续加大减税力度。继续全面落实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延长到2015年年底并且扩大范围。落实国家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件精神,暂免征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2011年起有关部门进一步降低了微型企业税负,但这些政策仍只覆盖部分微型企业,如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上限为年收入24万元,远低于微型企业划分上限标准。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同时扩大所得税的优惠面,争取将所有微型企业和部分小型企业纳入结构性减税的覆盖范围。
    继续提高税收优惠幅度。要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优惠门槛。新的所得税优惠门槛从年所得额3万元提高到6万元,标准仍然偏低,建议提高到10万-15万元。对达不到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建议通过立法免征其个人所得税。目前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按3%征税,50万元以上的按一般纳税人17%或13%征税。由于两者之间悬殊过大,很多小微企业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又无可抵扣项,只好反复注销企业重新登记以“合理避税”。建议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间制定一个过渡性税率,扶持小微企业逐步成长壮大。对初创阶段的小微企业要有长期稳定的政策,小微企业创办前三年可给予有条件的免税优惠,对已经发展起来的小微企业,可给予有时限的阶段性优惠政策。
    继续推出实质性降费措施。建议免除小微企业的残疾人保障金、城市建设、教育等附加费,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应允许小微企业在特定时期,下浮企业负担“五险一金”的支付比例。一定意义上讲,减免涉企收费项目要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更快更见效,要把全面减免涉企收费项目作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涉企收费项目名目较多,一些不合时宜的项目仍在收取且征收比例不低,建议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及时审慎出台全面减免小微企业类似劳动用工调配费、堤围费等相关降费措施。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因此减收的费用,可考虑由国家财政适当予以补贴。同时,允许相关省市通过特定法案实行临时性免税政策;允许在条件相对成熟的区域试行“以税定贷”、“付息续贷”等措施,进一步拓宽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
三、解决融资难问题
    务实加大金融创新力度。要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创新融资方式和融资产品,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要在加快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同时,出台发展县域、乡镇中小金融机构,以及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商会投资风险贷款补偿管理办法,完善民间投资风险贷款补偿机制。向小微企业倾斜,健全投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商会、行业协会等成立担保公司,开展互保联保。拓宽银企商沟通渠道,引导小微企业较多的行业商会、异地商会向银行“抱团”贷款。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小微企业利用债券市场,发行“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加快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投资。
    探索成立专营小微金融的政策银行。建议在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开展金融创新先行先试,探索在当地乃至广东省成立小微企业政策银行;小微企业政策银行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或政府相关决策对小微企业开展政策性投融资活动。同时,建议银监部门敦促商业银行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不轻易改变借贷周期和信贷额度,确保贷款企业的资金链安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尽快出台相关具体措施,允许民营企业家投资创办或控股社区银行、科技银行等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
    鼓励出台符合地方金融实际的相关措施。例如,可根据年度税收增长幅度逐年扩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规模,年增幅度不少于5000万元;尽快对省(市、自治区)各级政府设立该项基金做出刚性要求,并明确其中用于小微企业的具体比例。又如,小微企业可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一方面,使小微企业获得快捷、高效、低成本融资;另一方面,使小微企业获得规范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的有益经验。再如,可吸引外国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本土公司,正确引导民间资本介入风险投资业,政府主要提供必要的扶持和保障措施。风险投资将增加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带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四、激发企业内生发展动力
    坚持“非禁即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为创业者进一步拓宽发展空间。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降低创业成本。全面加强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建设,促进创业基地辅导、孵化功能发育,增强创业服务能力。发挥各级工商联组织在扶持创业中的作用,由各级工商联增建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基本形成省、市、县三级创业辅导孵化服务体系。以政府购买服务为基本方式,支持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市场调查、商业策划、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担保等服务,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成本。继续实施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程,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实行零注册资金、免收手续费用,允许多种形式创办企业包括住宅内设立公司并免征房产税。
    提高小微企业成活率。中央财政安排的5年150亿元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尽快明确运作细则,及时惠及企业。整合各方面资源,建立公开透明能够反映小微企业经营、财务、信用、交易等信息的综合信息平台,进一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将积极就业政策中的培训补贴更好地用于小微企业,由政府组织对小微企业的管理者进行免费培训。要为创业者提供学习、见习、试岗的条件,提高创业成功率。要继续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解决其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后顾之忧,完善档案接转、户籍申报、子女入学、职称评聘、劳动权益保护等一系列服务。允许在小微企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经济适用房;对吸纳一定数额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政府应给予包括一定额度的补贴或贴息贷款、保障房指标。
    建立健全小微企业用地保障制度。地方政府在每年新增土地指标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成长性好的小企业,加大相关产业园区的建设力度;对于新规划的产业集聚区、开发区,要明确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建设小微企业园区,或适合小微企业发展的标准厂房,解决小微企业发展空间问题。
五、调整产业结构
    加快完善小微企业产业发展规划。地方政府应主动进行小微企业发展规划与当地工业园区规划编制的指导,编制完成好工业园区的产业功能区划和专项规划,实现工业园区规划与小微企业发展规划协调一致。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把工业园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作为小微企业调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要紧跟产业发展新趋势,围绕市场需求发展特色项目、兴办小微企业,实行低成本扩张。要提升产业规模和层次,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小微企业生产由高消耗向高效率、产品由粗加工向深加工、产业由低端向高端转变,改变小微企业重复建设、盲目投资、低水平竞争的被动局面。
引导小微企业有序参与资源开发。解决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生存难题。小微商贸流通企业在繁荣市场、安排就业方面作用突出,但当前面临着工商用电不同价、银行刷卡费率高、政策支持弱等问题。建议抓紧流通业相关立法,尽快出台农产品市场、电子商务、会展秩序等管理条例,修订完善融资租赁、再生资源、旧货流通等行政法规,编制餐饮配送中心、家政服务、美容美发、洗浴洗染等行业标准。
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努力完善法律法规。应适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3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迄今已逾10年。目前我国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经出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新划型标准的重要政策内涵。适时修订该法有利于各级政府针对小微企业实施定向政策,清理和修订现有法规中不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内容,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应适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
    积极探索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应积极探索选择民营经济发展基础较好、小微企业聚集的地区,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沿边境地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薄弱环节之一,小微企业是沿边境地区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推动沿边开放开发的重要力量;给予免税扶持可以缓解小微企业生存发展压力,为沿边境地区开放开发创造必要条件。与此相关,应考虑对高寒地区小微企业给予特殊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