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文通知:向各镇(区、街道)党(工)委发文《关于做好XX年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群众清真饮食补贴工作的通知》。
二、资格登记及申请:按照《关于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群众清真饮食补贴的实施意见》(丹民宗〔2014〕4号)文件,符合领取清真饮食补贴的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群众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登记,填写《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清真饮食补贴资金申请表》。
三、审核确认:各镇(区、街道)对申请补贴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和公示,填写《丹阳市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清真饮食补贴登记表》。特别是对新增人员和注销人员要进行复核,填写《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清真饮食补贴变动情况表》报送市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四、资金发放:各镇(区、街道)填写《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清真饮食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市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按照丹民宗〔2014〕4号文件,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居民,依照标准将资金汇入各镇(区、街道)账户,由各镇(区、街道)发放到户。